關于接受栗向東辭去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請求的決定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:接受栗向東因工作調(diào)動辭去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職務的請求,并報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備案。
(責任編輯:盧相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