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本報全媒體記者 王海鋒 本報通訊員 郭貝 聶傳青
基本案情
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,于2023年11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,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?;榍埃瑥埬碁榫喗Y婚姻向王某支付了彩禮12萬元。然而,婚后兩人未能培養(yǎng)起真摯的夫妻感情,日常相處中矛盾漸生,最終無法繼續(xù)共同生活。為此,張某將王某訴至內鄉(xiāng)縣法院,要求王某返還彩禮和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款項。
法官調解
受理案件后,承辦法官審閱案卷材料,梳理案件爭議焦點,考慮到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特殊性,若簡單判決可能加劇矛盾,不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。因此,法官決定優(yōu)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。調解開始時,雙方情緒較為對立。原告張某認為自己為結婚耗費了大量財力,現(xiàn)雙方無法繼續(xù)共同生活,被告理應全額返還彩禮及相關款項;被告王某則辯稱,彩禮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開銷,且自己有陪嫁嫁妝,不應全額返還。針對雙方的訴求與辯解,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,并指出,彩禮是基于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產,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原告有權主張返還彩禮,但返還數額應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情況、雙方共同生活時長、嫁妝情況等。同時,對于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款項,需區(qū)分是彩禮性質還是日常消費性支出,若為日常開銷則不應返還。法官經過多輪背靠背、面對面的溝通協(xié)調,引導雙方換位思考,理性看待糾紛,雙方逐漸放下對立情緒,愿意各退一步協(xié)商解決問題。
最終,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(xié)議:王某當庭返還原告張某現(xiàn)金4萬元;陪嫁嫁妝歸王某所有,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,互不追究。協(xié)議達成后,王某當場履行了返還義務,案件順利辦結。
法官說法
承辦法官表示,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需兼顧法律規(guī)定與公序良俗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,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結合當地習俗,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?!北景钢校婧捅桓骐m按習俗舉辦婚禮,但未辦理結婚登記,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,原告主張返還彩禮具有法律依據。考慮到雙方確有共同生活經歷,被告有陪嫁嫁妝,且部分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開銷,法院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,而是促成雙方達成部分返還的調解協(xié)議,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,又兼顧了被告的實際情況,實現(xiàn)了雙方利益的平衡。
(責任編輯:梁艷)